《道路声屏障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(DB32/T934 -2006)
1.1.1 7.1 一般规定
7.1.1 这类屏障由固定在基础或建筑结构(桥梁或挡土墙等)上的柱,横梁,嵌板(吸隔音板)以及连接件组成。吸隔声构件通常是预制后被运送至施工场地。
7.1.2 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,如果检查声屏障段以延米计,则为公路单侧每一检查段的最低检查频率;检查声屏障段小于规定的单位检查段时,按单位检查段的检查频率进行检查。
7.1.3 声屏障强度应满足设计和安全的需要。正常使用条件下,对周围人员和设施不会造成意外伤害;并具备防雷、防震和抵抗风、雨、雪、雹等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。
7.1.4 嵌板型声屏障结构应合理,方便维护和修理。屏体遭到破坏时,结构件和材料不会对车辆和行人造成意外伤害。
7.1.5 屏体及构件的表面防护或涂装处理,做到防雨、防潮、防霉等,满足所在区域自然条件下的耐久性要求。
7.1.6 公路声屏障应与现有公路设施有机衔接,不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产生永久性不利影响。声屏障的施工不得破坏公路设施和影响道路通行安全。
7.1.7 声屏障位于电力设施附近时应可靠防护,并有可靠的接地。
7.1.8 与道路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,避免对驾乘人员造成压抑感和突兀感。
7.1.9
声屏障应避免影响正常行车时的照明与采光,不得存在影响行车安全的表面炫光。
7.1.10 按照GBJ16-87要求设置紧急疏散出口、消防通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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